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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贩卖毒品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6********,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原盘县,住盘州市**乡**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5月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6月11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6日被盘州市公安局转盘州市看守所羁押。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公安分局2020年5月8日立案,经办案协作,2020年8月6日移送盘州市公安局办理,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7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路**号信和超市门口,贩卖了一个净重0.38克的毒品嫌疑物小零包给黄某某,并从中获利人民币650元,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20年05月14日,经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贩卖的毒品嫌疑物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穗公(司)鉴(理化)字[2020]00390号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有进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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