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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2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孝感市应城市,租住孝感市**路**广场**栋**单元**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孝感市**路**广场**栋**单元**楼,以100元每颗的价格贩卖毒品“麻果”2颗给吸毒人员游某某吸食,以微信收款方式收取游某某毒资200元。

2020年7月13日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孝感市**路**广场**栋**单元**楼楼梯间,以140元每颗的价格贩卖毒品“麻果”2颗给吸毒人员游某某吸食,以微信收款方式收取游某某毒资280元。

2020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在孝感市**路**广场**栋**单元**楼楼梯间,以130元每颗的价格贩卖毒品“麻果”4颗给吸毒人员游某某吸食,先后两次以微信收款方式收取游某某毒资共计520元。

2020年8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孝感市**路**广场**栋**单元**楼楼梯间,以130元每颗的价格贩卖毒品“麻果”2颗给吸毒人员游某某吸食,以微信收款方式收取游某某毒资260元。

2020年6月22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马某某租住的孝感市**路**广场**栋**单元**房查获疑似毒品“麻果”13颗(净重1.19克)。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微信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游某某、胡某某、李某某、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尿样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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