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刑诉〔2019〕576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15时许,吸毒人员廖某某、陈某某来到被告人马某某位于本市石家河镇石南路3号的家中购买毒品,被告人马某某在家中后厅以3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毒品疑似物甲基苯丙胺红色片剂(俗称“麻果”)3颗和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俗称“冰毒”)3袋,被告人马某某让陈某某到其家前厅刘某某开设的中国移动营业厅内让陈某某将300元毒资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支****,待二人离开后,刘某某再将300元现金交给马某某。

2019年8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石家河镇石南路3号的家中后厅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廖某某毒品疑似物甲基苯丙胺红色片剂2片(经称量净重0.18克)和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2袋(经称量净重0.13克)。交易完成后,提前布控的民警将被告人马某某当场抓获。办案民警在被告人马某某家中搜出毒品疑似物甲基苯丙胺片剂0.83克、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0.17克。经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民币200元等物证;2.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说明、天门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天门市公安局毒品称量记录、提取检材记录以及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廖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6.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3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平红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

4.换押证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