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2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射阳县**小区。被告人马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9月23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马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涟水县**镇一宾馆内,以800元每克的价格向孙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7克。
2.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马某某在睢宁县城以700元每克的价格向余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0.7克。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马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 证人孙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马某某及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供述;
4. 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顾敏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