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41993********,东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广河县,住本市拉鲁桥**旅馆**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拉鲁社区幻影网咖内与购毒人员海某某交易完毒品准备离开时被抓获,当场从被告人马某某身上搜出手机一部、现金500元,从购毒人员海某某处搜出刚从被告人马某某处购买的一包用透明密封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可疑物。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贩卖给购毒人员海某某的毒品净重0.31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静
检察官助理:任雅玲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附件:被告人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案卷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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