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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Z38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镇**村。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以微信昵称“期待的爱情”添加他人为好友用于贩卖毒品。具体犯罪事实有:

1、2019年9月27日16时,被告人马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广州江南果蔬批发市场路段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将1包毒品“冲剂”贩卖给梅某。

2、2019年9月28日23时,被告人马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江南果蔬批发市场路段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将2包毒品“冲剂”贩卖给梅某。

3、2019年9月29日2时、4时、7时,被告人马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广州江南果蔬批发市场路段分别以人民币400元、400元、350元的价格贩卖3包毒品“冲剂”给梅某。

4、2019年9月30日15时,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粵K088V3轿车到广州市荔湾区芳紫香街将1包标有“花旗参原粒袋泡茶”字样的毒品“冲剂”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梅某,被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马某某身上缴获手机2台、毒资人民币500元,从梅某处缴获“花旗参原粒袋泡茶”包装的毒品粉末l小包(经鉴定,净重1.50克,检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 MDMA)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毒资、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梅某、廖某威、彭某贤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亚东

2020年6月16

                                      (院印)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3.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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