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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47********,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5日22时许,在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乡**村委**村**号,马某某家里。被告人马某某以11200元的价格贩卖400颗毒品可疑物“小马”给张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在驾车返回东川途中被查获。经称量,毒品可疑物毛重39.85克,净重37.88克。经鉴定: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说明、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等;2.物证: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封存笔录、照片、现金交款单、拆封、称量记录、照片、检定证书、检定结果、称量结果告知记录、取样笔录等;3.证人张某某、谭某某、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证据: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6.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记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7.8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奇珊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东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证据开示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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