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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8﹞41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10021991********,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乡**村**屯**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百色市右江区**路**号房间内,贩卖毒品3,4-亚甲基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0.79克给刘某某,获利400元。后民警在被告人马某某入住位于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路**号房间内将其抓获,当场查获3,4-亚甲基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2.03克。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场盘问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过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黄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兴万

2018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55726****、1997760****;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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