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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62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3********,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德市武陵区**组**号,现住地**。因吸食毒品、殴打他人、毁坏财物行为,分别于2016年4月22日、2017年9月1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8时许,吸毒人员高某某找被告人马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400元。马某某于2019年10月20日找“瞎子”(身份不明)购买500元毒品(2小包麻古和冰毒的混合物)后,将其中1小包毒品麻古和冰毒于当日下午15时送至高某某居住的甘露寺小区门口完成交易。

2019年10月22日21时许,吸毒人员高某某再次找被告人马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400元(分两次,一次380元的微信转账和一个20元的微信红包)。马某某找“某某”购买500元钱的毒品(两小包麻古和冰毒的混合物)后,将其中1小包毒品麻古和冰毒于于当日22时许送至高某某居住的甘露寺小区门口附近完成交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光宇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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