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积县检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9271970********,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银川乡**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积石山县公安局于2018年12月21日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至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马某某因患有不宜羁押的疾病,积石山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4日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8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在甘肃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戒毒。2019年12月18日积石山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因其具有社会危险性批准逮捕。因马某某患有不宜羁押的重大疾病,积石山县公安局无法执行逮捕,于2020年3月6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2009年4月13日马某某因盗窃罪被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本案由甘肃省积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9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在积石山县银川中学对面的河滩里向马某亚以200元的价格出售了0.1克毒品;当晚21时许,在积石山县银川乡工匠村前庄社自己的帐篷内向吸毒人员张某平以100元的价格出售了0.1克毒品。20日晚上,在积石山县吹麻滩镇廉租房内向张某平以100元的价格出售了0.1克毒品。21日11时许,积石山县公安局民警从吹麻滩镇廉租房内将马某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用红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可疑物四小包,经计量,净重0.76克。
2019年1月15日,经临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所送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侦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09年4月13日马某某因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积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子福
检察官助理:王志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甘肃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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