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68********,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弥勒市,住弥勒市**镇**社区**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日被泸西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0时许,吸毒人员罗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马某某欲购买200元的毒品海洛因,双方谈好后,被告人马某某将毒品海洛因送至弥勒市**镇**路**园处与罗某某进行交易,后被泸西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在罗某某身上查获外用白色卫生纸包裹,内用塑料自封袋装着的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一包(共三块),经称量,净重0.34克,在马某某身上查获用金黄色锡箔纸包裹的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固体颗粒两包,经称量,净重0.0045克。经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从马某某、罗某某身上查获的白色块状可疑物检材进行定性分析,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另查明: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马某某以每个50元的价格先后两次在弥勒市**路的**处贩卖2个海洛因零包给高某某吸食;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马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在弥勒市**路靠**边的公交车站台处贩卖1个海洛因零包给唐某某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取样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高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书及告知;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对该部分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越超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涉案毒品包装物卫生纸1张、锡箔纸2张、自封袋1个、人民币390元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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