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伊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7日第一次退回伊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伊宁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9日17时许,伊宁县公安局根据线索,在伊宁市恒大雅苑小区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马某某抓获,当场缴获毒品疑似物2包,经现场称重,涉案毒品疑似物净重0.41克。经伊犁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在送检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张治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3******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48页。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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