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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贩卖毒品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78********,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镇**村委**村**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22时许,民警在**镇**村大桥旁当场在涉嫌违法人员马某乙裤包中查获外面用白色纸包裹,里面用透明塑料纸包着的红色片剂毒品“小马”可疑物4颗,经称量,可疑物净重0.4克。马某乙陈述其身上被查获的红色片剂毒品可疑物是刚从大红杏村的马某某处以100元购买的。后经鉴定,马某乙身上查获的红色片剂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称量记录、提取毒品记录,微信转账证据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马某甲、周某某、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杨某某、马某戊、马某己、马某庚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红)公(司)鉴(化检)字〔2019〕303号、红公(司)检(化检)字〔2019〕362号鉴定意见;

5.现场辩认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2017年4月22日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跃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云南省泸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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