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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罪)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51969********,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区,住郑州市**区**街**楼,工作单位,**。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7月11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平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于2014年与付某某结识后,以帮助付某某儿子安排工作为由,骗取付某某人民币1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马某某户籍证明,证明,抓获经过;

付某某的微信聊天截图8页;

记账凭证2页;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2页.

2.证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宏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场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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