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门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住陕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日被门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被门源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门源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向7名被害人及1名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邮寄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由青海省门源县**乡**村村民安某甲于2020年4月1日14时许报案至门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门源县公安局经审查,于2020年4月1日立案侦查。
经查,2020年1月至7月期间,马某某通过“快手”APP平台发布出售各种型号二手摩托车的虚假信息,以支付定金、上牌费、保险费、运费等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林某某、安某甲、黄某某等8人钱财,金额达人民币贰万叁仟伍佰捌拾肆元整(¥23584),并将骗取的钱财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事实一:2020年1月14日,贵州籍被害人林某某在“快手”平台上看到马某某发布的出售二手摩托车的信息后添加其微信(mcl100****)。2020年1月15日至16日,马某某以需要支付定金400元、上牌费600元、运费400元,提取零钱手续费1元的理由让林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后将林某某的微信账号拉入黑名单并删除。马某某骗取林某某钱财共计1401元。
事实二:2020年3月27日,青海籍被害人安某甲在“快手”平台上看到马某某发布的出售二手摩托车的信息后添加了其微信(mcl100****,昵称为“十**”)。通过马某某的推荐,安某甲看中一辆“小忍者”牌公路赛两轮摩托车。双方商定摩托车的价格为3700元。因马某某的微信不能收取红包,其以需要支付定金、购买保险、上牌费等理由让安某甲向其三个亲友的微信账户(微信名为“花***”、“梦****”、“雷****”)转账支付400元、100元、3000元、203元,其中的203元是安某甲用其父亲安某乙的微信向微信名为“雷****”的用户支付的。马某某收到钱财后将安某甲的微信及快手账号拉入黑名单并删除。马某某骗取安某甲钱财共计3703元。
事实三:2020年6月25日,福建籍被害人黄某某在“快手”平台上看到马某某发布的出售二手摩托车的信息后,在评论区留下了自己的微信号(h1329213****)。6月26日马某某以微信号MCL02****,昵称“*”的微信添加了黄某某的微信,通过马某某的推荐,黄某某看中了一款价值为3500元的摩托车。6月27日至7月2日期间,马某某以需要支付定金500元、购买保险100元、尾款3000元、购买交强险和缴纳购置税500元、材料费50元的理由让黄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后将黄某某的微信账号拉入黑名单并删除。马某某骗取黄某某钱财共计4150元。
事实四:2010年6月28日,河南籍被害人谢某某在“快手”平台上看到马某某发布的出售二手摩托车的信息后添加了马某某的微信。谢某某看中一款价格为2000元的摩托车,马某某以支付摩托车款2000元、运费400元的理由让谢某某向支付宝昵称“十**”的账户转账,后将谢某某的微信账号拉入黑名单并删除,马某某骗取谢时钱财共计2400元。
事实五:2020年7月6日,云南籍被害人李某甲看到马某某在“快手”平台发布的出售二手摩托车的视频后,添加马某某的微信(MCL02****,昵称“*”),通过马某某的推荐,经双方商量,李某甲准备购买一辆价值2800元的摩托车。7月8日至7月9日,马某某以需要支付定金200元、尾款2600元的理由让李某甲向支付宝账号1861497****,昵称“十**”的账户转账,后将李某甲的微信账号拉入黑名单并删除,马某某骗取李某甲钱财共计2800元。
事实六:2020年7月8日,云南籍被害人赵某某浏览马某某在“快手”平台发布出售二手摩托车的视频后,马某某以其微信号MCL02****搜索赵某某号码1886945****并添加微信好友,通过马某某的推荐,赵某某看中了一款价值为1200元的摩托车。同年7月9日至26日期间,马某某以需要定金、运费等理由让赵某某通过扫支付宝收钱码向支付宝昵称“猫***”付款,赵某某通过其母亲的支付宝账户(1838730****)分8次支付1620元。
事实七:2020年7月13日,云南籍被害人杨某某在“快手”平台上看到马某某发布出售二手摩托车的视频后,添加了马某某的微信(MCL02****,昵称“梧*”),通过马某某的推荐,杨某某选中了一款价值为12000元的春风250sr摩托车。7月13日至7月20日期间,马某某以需要交纳定金3000元、办理落户2950元、运费260元、摩托车加油试车100元的理由先让杨某某通过扫支付宝收钱码向支付宝昵称“猫***”付款400元,又让杨某某向支付宝账号1779530****@qq.com,昵称“十**”的账户转账5910元,后将杨某某的微信拉入黑名单并删除。马某某骗取杨某某钱财共计6310元。
事实八:2020年7月25日,云南籍被害人李某乙在“快手”平台上看到马某某发布的出售二手摩托车的消息后添加其微信(微信号MCL02****,昵称“梧*”),通过马某某的推荐,李某乙看中了一款价格为3800元的摩托车,7月25日至7月28日期间,马某某以需要支付定金200元、上交财务500元、运费500元的理由让李某乙通过扫支付宝收钱码向支付宝账号1779530****@qq.com,昵称“猫***”付款。马某某骗取李某乙钱财共计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三张(建设银行卡:62170007300********、邮政储蓄银行卡:62179950500********、河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6230591092********,华为手机(ELS-AN00)一部;2.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核实协查等;3.证人证言:证人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安某甲、黄某某等八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五次讯问笔录;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数据存储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快手”平台发布出售二手摩托车的虚假信息,多次骗取他人钱财,金额达23584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家属主动退赃退赔,且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具结签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娅丽
检察官助理:史玉伟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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