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5231983********,回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镇**路**号,贵德县**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住贵德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贵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贵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贵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马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帮助他人申请廉租房的情况下,以帮助申请廉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甲40000元。2020年10月13日,马某某投案自首,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马某某的家属退赔了被害人赵某甲的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收条、微信聊天转款记录截图;中共**乡委员会 **乡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领导和干部职工工作分工的通知;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资花名册;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董某某、童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4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的家属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六条及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世英
检察官助理:王雪婷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贵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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