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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Z18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1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河南省修武县人,住河南省修武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马某某为实施网络诈骗而在网上购买QQ号,并组建昵称为“美琪姐姐的生日会”的QQ群,邀请被害人尹某某(13岁)等十余人进入该QQ群。后被告人马某某在该QQ群中发布“红包返利”活动的虚假信息,诱使他人受骗。2020年1月16日,被害人尹某某看到该虚假信息后,联系被告人马某某要求参与该活动,被告人马某某遂将自己在网络赌博平台的账号发给尹某某,尹某某随后向该账号转账890元,之后尹某某要求返利,被告人马某某便以返利需要支付手续费、保证金、加急费等为由再次骗取尹某某财物共计4800元。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河南省修武县****村的家中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民警抓获。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569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领条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56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昌楼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539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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