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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41992********,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县**乡**村**组,无前科。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20年6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马某某通过“探探”交友软件认识了被害人曹某某。2019年11月23日至2019年12月18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某虚构需要向医院支付其母亲医疗费、归还购买房屋贷款以及网上贷款等事实,在取得被害人曹某某的信任后,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多次骗取曹某某人民币共计665000元。后马某某将上述款项通过在“乐盈”APP上买彩票方式,用于网络赌博活动进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商品房购房首付分期付款协议书复印件等;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斌

 检察官助理:张世梅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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