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某某检一部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041988********,回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街**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马某某虚构能为他人办理公租房、办理一级建造师及小孩上学的事实,在郑州市金水区东里路伊园食府等地,骗取被害人冯某某、张某某等5人共计38.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转账记录等书证;2、辨认笔录;5、证人余某某的证言;6、被害人冯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7、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力
2019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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