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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通检刑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1196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住双江镇城东****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2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9月1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8月11日、10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为还自己的债务,虚构衡某某委托其出售位于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城东***小区*栋一单元***的一套住宅的事实,编造各种理由骗取吴某某94000元“购房款”。其中: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马某某以业主需要收取购房定金为由,骗取吴某某20000元; 同年3月10日,马某某以需要购买挖机油为由,向吴某某借款24000元并承诺该笔资金系作为购房款; 同年3月21日, 马某某以业主在上海买房需要再交一笔购房款为由,骗取吴某某20000元;同年4月,马某某以业主需要再交一笔车库订金为由,骗取吴某某20000元; 同年6月7日,马某某以业主在上海买房装修需要钱为由,骗取吴某某10000元。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马某某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收条、提取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书证;2.证人粟某某、赵某某、吴某甲、衡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吴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购房款94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小红

检察官助理:朱建奇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9976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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