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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检察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号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迁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服刑,漏罪(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被迁西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年7月27日被解回迁西县看守所羁押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为骗取他人钱财,在2018年4月份至10月份,使用手机下载的视频软件,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的销售摩托车的视频广告,利用其微信账号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先让被害人交少量定金,再发送虚假的物流信息骗取被害人信任,诱骗被害人支付尾款,收款之后断绝与被害人的联系。利用这种手段,马某某骗取苏某某1800元、白某某8000元、孙某2950元、黄某某500元、柳某3900元、孙某某2000元、高某某3000元、曾某某2500元、巫某某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交易记录、微信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景峥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押于迁西县看守所;

2.案卷3册;散材料2页(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交案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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