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身份证号码320882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园**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乡**村**组**号)。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7月13日释放。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冒用铁通工作人员身份,以充话费、转让话费为由,先后三次至南京市秦淮区**路**号**幢**室被害人王某某家中诈骗,共计骗取人民币14500元。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马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亲属已退赔被害人王某某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英
检察官助理:童磊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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