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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4596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村**路**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5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的一天,被害人刘某某 在凤凰山爬山时遇到被告人马某某以送礼品的形式推荐他人扫码加微信。因刘某某准备做微商,想添加马某某为微信好友,马某某称其只是在做兼职并将其所为的“上家”微信号(实则是其本人的微信号)给了刘某某。之后,马某某一直以“上家”身份与刘某某交流,刘某某则将货款微信转给马某某,后马某某陆陆续续将小部分护肤品、减肥产品(大约人民币1万元)邮寄给刘某某。截至2017年12月,刘某某微信转给马某某货款人民币31055元。

2017年12月13日,马某某因无法归还之前向网贷平台所借的高额款项,在无资金保证发货的情况下,以参加公司年会、培训需要交纳特定额度的货款为由,引诱刘某某转钱,以此归还其贷款。刘某某不疑有假,多次通过微信转给马某某,共计人民币33200元。之后,马某某以其做生意未收回货款为由,告知刘某某无法发货。因马某某无法退款且拒绝与刘某某联系,2018年4月21日,刘某某向深圳市公安局沙井派出所报案。2018年5月3日,该所民警在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湖东村**路**号将马某某抓获归案,后从其处扣押手机1部。案发后,马某某对刘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1部;2.书证:个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收条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明

2019927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钱保,无保证人)。

2.案卷材料、证据4册。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3份、量刑建议书1份。

4.涉案手机1部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沙井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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