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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住*********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马某某在网上倒卖医用防疫口罩期间,于2020年2月19日告知被害人王某某自己有1万个医用口罩,在收到王某某45500元口罩款后将其中1万元转给辛某某用作定金,剩余货款被其用于偿还债务、网上赌博。在口罩款被其挥霍完后向王某某隐瞒事实,并将辛某某退回的1万元定金再次赌博挥霍。2月20日告知王某某自己还有6000个口罩,在收到王某某26100元口罩款后将其充值到赌博平台被其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退还王某某口罩款2万元,现王某某尚有51600元的损失没有追回。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过程、抓获经过、马某某支付宝账户截图及交易记录、王某某支付宝账户截图及转账截图、辛某某微信账户截图、马某某微信账户截图及同辛某某聊天记录、马某某尾号为6682的中国银行账户明细及短信交易记录、马某某同王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信;2.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马某甲、辛某某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口罩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诈骗钱财用于网上赌博,依法可从重处理;鉴于其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综上,建议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焦朝坤

检察官助理:郭学聪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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