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0********,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镇**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的母亲张某甲患病后先后七次在山东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就诊住院,被告人马某某在该院办理出院手续时报销医疗保险后,被告人马某某再次携带该院医疗发票及费用清单到沛县医保中心七次重复报销医疗费,骗取沛县医疗保障局医疗基金合计人民币200564.72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近亲属退赔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医院病历、住院结算单、报销结算单、银行交易流水明细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汪某某、李某某、张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德芹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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