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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2745号

               

被告人马某某,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0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禹州市**办**村**组。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某、贾某某(均另案处理)于2018年9月,经事先合谋,以许昌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义,招纳被告人李某甲龙及李某乙、李某丙、马某某、董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采用冒充女性角色搭识全国各地的男性被害人,假装与被害人谈恋爱,后以共同玩同款网络游戏、在网络游戏中结婚、送花表诚意等理由诱使被害人在游戏中充值,骗取被害人钱财。为便于管理,陈某某、贾某某将**公司分为钰硕一部、钰硕二部、酒浓小组、凡尘小组等,各有若干推广员。该公司推广员通过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在相应的游戏内充值后,游戏公司将充值金额78%返还,再由陈某某、贾某某分配给各组长及推广员。推广员有两种分成方式,一是固定底薪加上被害人充值金额的10%-30%提成,二是直接分得被害人充值金额的40%-60%提成。管理推广员的组长则分得相应组内推广员骗得被害人充值金额的3%-8%。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8年10月加入该公司,成为钰硕一部推广员,于2019年2月任钰硕一部组长,管理推广员高某某、吕某某、李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马某某作为推广员,骗得3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14876元;被告人马某某担任钰硕一部组长后,其组内推广员骗得2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20522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于2018年11月,使用假名陈某某,利用上述方式,通过微信搭识被害人杨某某,骗得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9348元。

2.被告人马某某于2018年11月,使用假名陈某某,利用上述方式,通过微信搭识被害人王某甲,骗得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2208元。

3.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2月,使用假名陈某某,利用上述方式,通过微信搭识被害人王某乙,骗得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3380元。

4.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2月,其管理的钰硕一部组内推广员利用上述同样方法,通过微信搭识被害人刘某某,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6608元。

5.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3月,其管理的钰硕一部组内推广员使用上述同样方法,通过微信搭识被害人穆某某,骗得被害人穆某某人民币3914元。

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骆某某、王某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吉静静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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