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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92********,汉族,大学文化,无,住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山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8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2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到10月1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在本市建某某乐基广场619室“画里画外”画室担任培训老师的机会,虚构画室有“刷单赠送课程”的活动,骗取被害人沈某某、陈某某、何某某、翟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共计人民币65500元。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马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家属对每名被害人进行了部分赔偿,其中4名被害人表示愿意谅解马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陈某某、何某某、翟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支付宝转帐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慧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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