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公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玉林市福绵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和住址均为玉林市福绵区**镇**村**号。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某有下列犯罪事实:
1. 2015年1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利用绰号为“三某某”的男子帮其伪造的车辆号牌为桂K****0的本田CRV小汽车的车主身份证、车辆登记证书等虚假证件,在广西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将其从玉林市玉州区**汽车租车公司租来的上述号牌的一辆本田CRV小汽车抵押给罗某某,骗取了罗某某的抵押借款8万元人民币。
2. 2015年1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利用绰号为“三某某”的男子帮其伪造的车辆号牌为桂K****8的丰田卡罗拉小汽车的车主身份证、车辆登记证书等虚假证件,在广西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将其从玉林市玉州区**汽车租车公司租来的上述号牌的一辆丰田卡罗拉汽车抵押给罗某某,骗取了罗某某的抵押借款5万元人民币。
3. 2015年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利用绰号为“三某某”的男子帮其伪造的车辆号牌为桂K****2的大众迈腾小汽车的车主身份证、车辆登记证书等虚假证件,在玉林市王州区**镇**社区将其从北流市**汽车租车公司租来的上述号牌的一辆大众迈腾小汽车抵押给罗某某,骗取了罗某某的抵押借款8万元人民币。
4. 2015年1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利用绰号为“三某某”的男子帮其伪造的车辆号牌为桂K****6丰田锐志小汽车的车主身份证、车辆登记证书等虚假证件,在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将其从玉林市玉州区**汽车祖车公司租来的上述号牌的一辆丰田牌锐志小汽车抵押给李某某,骗取了李某某的抵押借款11万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马某某合计骗得他人钱款32万元,所骗得的钱款均用于其赌博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健平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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