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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捕前住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2019年9月1日因涉嫌诈骗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自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6月至9月,被告人马某某在网络快手平台发布销售摩托车信息,采取冒用他人身份、伪造发货单或发货视频、收受定金货款后不发货等手段,先后多次骗取肖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付某某、吴某某等29名被害人支付宝、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42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伟利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山东省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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