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56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62000********,回族,初中文化,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诉讼权利义务,依法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讯问了被告人,阐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快手软件在网上发布虚假出售手机信息,通过微信软件(微信号“Aa****”,微信昵称“数码科技”),于2019年12月21日以交易美图T9手机付款名义,骗取本市南湖区大桥镇****有限公司宿舍的被害人索某某微信转账手机款人民币980元,后拉黑删除联系方式。
2.被告人马某某采用上述相同手段,于2019年12月25日以交易1部苹果XS MAX256G手机、1部苹果XS MAX64G手机付款名义,骗取本市南湖区大桥镇****有限公司宿舍的被害人朱某某支付宝转账朱**、曹某某两人手机款共计人民币1万元。马某某收款后在拼多多网站购买一包深圳特产“瑶柱酥”邮寄给朱某某,之后拉黑删除联系方式。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退赔8700元给被害人朱某某、曹某某并获得谅解,全部退赔被害人索某某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扫码付款截图、快递照片、谅解书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索某某、朱某某、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马某某的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实施诈骗犯罪,共作案2起,合计骗得钱款人民币1.09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被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新强
2020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31*******、182*******(父亲)。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其他材料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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