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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733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63********,回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虚构事实,自称是在自家房顶坠落,先后在南阳市蒲山医院新农合报销现金6638.18元、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新农合报销现金13204.32元、南阳骨科医院新农合报销现金4665.40元、南阳市骨科医院新农合报销现金2672.12元,共计提请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现金27180.02元。后经南阳市卧龙区人员法院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某赔偿马某某各项费用90960.18元。被告人马某某虚构事实,骗取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款27180.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形式诈骗公私财物27180.02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作法

检察官助理:袁龙

(院印)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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