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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二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宾州**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经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移送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马某某于2008年认识被害人某某某,并以“张肖竹”的假冒身份一直与某某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获得被害人信任。2011年起,马某某为了偿还自身的巨额赌债,就以父亲住院手术、母亲去世、本人发生车祸和自身胃病、子宫移植、引产生育等借口,诈骗某某某人民币420余万元。

2.被告人马某某于2012年认识被害人梁某某,以“张肖竹”的假冒身份隐瞒已婚已育的事实,以谈恋爱结婚为名与梁某某交往,在2012年至2013年间为了诈骗获取钱财,多次编造父亲住院手术、母亲去世、本人发生车祸等理由,诈骗梁某某及其母亲黎紫敏人民币合计30余万元。

3.被告人马某某2015年2月,通过某某某认识被害人廖某某,并以“张肖竹”的假冒身份与廖某某交往,两人之间互称“大哥”“小妹”。后为了达到诈骗钱财目的,马某某于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间,以自身生病住院、病危、癌症手术治疗,并谎称自己在宾阳县城都市花园小区购有两间铺面,要将铺面出售给廖某某等各种理由诈骗受害人廖某某人民币1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监察委移交案件材料清单、自书材料、关联案件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曹某甲、曹某乙、刘某某、江某某、易某某、曹某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某某某、梁某某、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人员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懿桓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处于哺乳期,现被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18376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关联案件判决书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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