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色检公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31987********,东乡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籍贯:甘肃省永靖县某甲镇某甲村**社**号,无固定住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色尼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11月6日,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色尼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那曲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甲,由那曲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色尼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为被告人落实了法律援助,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2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3月25日补回,同年4月16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5月15日补回,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马某甲以帮忙办理驾驶证为由陆续从受害人马某乙拉黑幕手中骗取7000元。
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马某甲以介绍挖掘机和板车到工地干活为由,骗取马某丙、赵海全17000元,被其挥霍。
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马某甲以介绍吊车到工地干活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丁4400元。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马某甲以桥梁工程需要租车为由骗取次某某介绍费4000元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马某甲以介绍吊车到工地干活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戊4000元。
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马某甲以租用货车拉货为由,骗取南某某介绍费6000元。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马某甲以介绍半挂车到工地干活为由,骗取马某已和马某庚6000元。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马某甲以租用平地机为由,骗取景某某介绍费500元。
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马某甲以介绍挖掘机到工地干活为由骗取马某辛3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马某甲以介绍工程车到工地干活为由,骗取介绍费共计 5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调取的受害人手机内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等书证;受害人马某壬、马癸、赵某某、次某某、南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马某丁、马某丙、扎某某、边某某、嘎某某等人的证言;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电子数据及马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马某甲对犯罪事实基本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学福以非法占有为目,虚构事实骗取多人钱财,且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马某甲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当认定为累犯,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色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忠华
二0二0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那曲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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