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57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3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依兰县**镇花园**小区**组,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路**号楼**单元**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份,被告人马某某预谋后,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构的有口罩出售的信息。被害人闫某某在朋友圈转发马某某出售口罩的信息,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马某某支付购买口罩款人民币490元,收钱后马某某将闫某某的微信删除。被害人董某某看到闫某某转发的微信朋友圈信息后,经闫某某推荐与马某某取得联系,马某某利用各种网络截图骗取董某某的信任,董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四次向马某某支付购买口罩定金共计人民币9250元,后马某某将董某某的微信删除,将所得赃款挥霍。被告人马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鑫
检察官助理:郑华
2020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青岛市城阳区**路**苑**号楼**单元**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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