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18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519761********,汉族,小学,无业,出生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镇**村**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谷某某、夏某某、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马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马某某虚构家中亲戚系政府领导,能够帮忙办理他人子女入学等事实,骗取被害人谷某某、夏某某、刘某某等人向其支付请托送礼等费用,所骗钱款被其用于还债、赌博及日常开销等。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间,被告人马某某采用上述方式,以帮忙办理被害人谷某某子女就读南京市第三十九中学及学校要统一置办校服等为由,在本市鼓楼区新民路128号南京市第三十九中学门口,先后骗取谷某某人民币共计12460元;
2、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马某某采用上述方式,以帮忙办理被害人夏某某子女就读南京农业大学及请领导吃饭等为由,在本市鼓楼区**营**号等地,先后骗取夏某某人民币共计33000元;
3、2020年8月3日,被告人马某某采用上述方式,以帮忙办理被害人刘某某子女就读南京市第五十中学为由,在本市鼓楼区四平路农业银行附近,骗取刘某某人民币18000元。
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栖霞区经五路32号海赋尚城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收证据材料清单,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收条,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王某某、张某甲、周某某、欧某某、张某乙、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谷某某、夏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工作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鑫
检察官助理:谢天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被告人马某某无可供查扣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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