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市**乡**村**号,现住址为高密市**镇**村。2020年3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马某某谎称为被害人冮某某介绍女朋友,将自己一昵称为“落落”的微信号推送给冮某某,以“陈某某”的名义与冮某某“谈恋爱”。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先后以交学费、买学习资料等理由诈骗冮某某人民币共计31700余元,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马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孙慧敏
2020年7月21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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