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72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87********,回族,文盲,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街**号。2010年10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9月16日因犯抢夺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莲湖区**路被害人赵某某经营的餐馆点餐酒后,马某某以送餐为由让驾驶赵某某的“小牛”牌电动自行车载着赵某某行驶到****家属院门口,马某某让赵某某把啤酒送往院内,马某某趁机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691元。
2、2019年6月1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雁塔区**小区向接单“UU”跑腿的被害人闫某某谎称让其取送牛肉,闫某某遂驾驶“台铃”牌电动车将其载到**公园西门口,马某某又假意询问电动车的价格、马力,并在试骑该车时逃离现场。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903元。
3、2019年8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莲湖区**路向驾驶正在等人的被害人董某某谎称帮忙送点东西,董某某驾驶其“台铃”牌电动车载马某某来到**路南口,马某某又谎称试骑,后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该车价值人民币4390元。
4、2019年12月2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莲湖区**街被害人肖某某经营的“**馆”,马某某点餐后向肖某某谎称要回家取点东西,肖某某遂驾驶其“五星钻豹”电动车载马某某来到**小学门口,马某某又以要取钥匙为由驾驶电动车骑走逃离现场。
5、2019年12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高新区**路地铁站附近向接单“UU”跑腿的被害人李某某谎称带其到**街取东西并谈好40元跑腿费,李某某驾驶其“欣绿驹”牌电动车载马某某到西安市莲湖区**巷附近后,马某某又谎称试骑,后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
6、2020年1月7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新城区**路141号“****店”向店员武某某谎称其多人要在该店用餐需去**街取东西,武某某遂驾驶其“台铃”牌电动车载马某某来到莲湖区**小区,马某某又谎称试骑,后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98元。
7、2020年1月20日17时30分,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新城区**路**号“****店”,谎称其多人要在该店用餐以取牛肉为由,让被害人周某某驾驶其“雅迪”牌电动车来到莲湖区**巷**号院门口,马某某又谎称试骑,后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96元。
8、2020年1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莲湖区**路“****店”以上述同样方式向该店老板谎称取牛肉,后店员被害人任某某驾驶其“宗申”牌电动车载马某某来到莲湖区**路,马某某又借口骑车去买东西,后逃离现场。
2020年5月7日,马某某被抓获归案,其供述已将上述电动车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鉴定意见;5、指认笔录、辨认笔录;6、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2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笑鹤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补充材料一页、光盘一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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