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南岸区**城二期**幢**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被告人马某某利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口罩的时机,在其没有真实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聊天群发布虚假信息,虚构自己能够出售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的事实,以预收货款的方式,诱骗多名被害人向其微信、支付宝转账,共计人民币3236元,违法所得已全部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日,被告人马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了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00元;

2.2020年2月1日,被告人马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了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500元;

3.2020年2月1日,被告人马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了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940元;

4.2020年2月5日,被告人马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了被害人温某某人民币406元;

5.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马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了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290元。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马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城二期**幢**单元**内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转账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甲、唐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笔录、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艺

检察官助理:袁野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垫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