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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政治面貌:群众,捕前住:辽阳市**街**号**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白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以需用钱买车抵押为名,骗被害人杨某甲抵押房产借款,随后马某某把杨某甲介绍给从事发放高利贷款的董某某(另案处理已逮捕),马某某让杨某甲把位于白塔区东五道街的住房抵押给董某某,借高利贷款5万元,去掉“砍头息”等费用,实际获得金额4.3万元,月利息5分,所得钱款被马某某全部骗走,同时董某某给付马某某该笔业务中介费1000元。马某某将钱款挥霍,2016年3月该住房被董某某收走处置,经鉴定该涉案房屋价值为7.94万元。马某某诈骗金额为:7.94万元人民币。

在杨某甲的房子抵押几日后,被告人马某某又以买车钱不够为由骗杨某甲把工资卡抵押出去借钱,杨某甲将工资卡交给马某某后,马某某便把该工资卡抵押给贷款公司借款1.5万元,期间马某某返还2千元,剩余1.3万元钱款被马某某挥霍,之后与马某某失去联系,金某某花费1.5万元将母亲杨某甲工资卡从贷款公司赎回。马某某诈骗金额为:1.3万元人民币。

2016年2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以急用钱借款几日便返还并帮其赎回房子为名,骗被害人金某某将位于白塔区东五道街的住房抵押给董某某,借高利贷款5万,去掉“砍头息”等费用,实际获得金额4.6万元,马某某骗走3.2万,金某某获得1.4万元,同时董某某给付马某某该笔业务中介费1000元。马某某将钱款挥霍,2016年3月该住房被董某某收走处置,经鉴定该涉案房屋产价值8.11万元,马某某诈骗金额为:6.71万元。

以上诈骗金额合计15.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

于某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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