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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9********,回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乡**村**组,住六枝特区**街****。因涉嫌犯诈骗罪,2020年4月2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马某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以女性身份和被害人李某某认识,双方相互添加微信开始网恋,马某某多次以各种借口向李某某要钱,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25000元。期间李某某多次要求视频或见面,马某某都以各种理由拒绝。2020年04月22日22时许李某某通过陌陌定位在找到马某某,发现马某某不是在网上跟自己交往的“女朋友”,便要求马某某归还自己被骗的25000元,马某某通过微信转15000元人民币给被害人,马某某称余下的钱明天归还,李某某随即报警,马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被扣押的手机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信息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诈骗金额达人民币2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将部分赃款退还被害人,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同级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厚维     

助理检察官 张庭波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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