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83********,东乡族,文盲,无业,户籍地甘肃省**县**乡**村**社**号,现住兰州市**区**路**号。2019年8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4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临夏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2020年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马某某向马某甲谎称,其可以承包白某某**工程,骗取马某甲信任后。马某甲介绍马某某与王某某结识,此后,被告人马某某向马某甲、王某某继续谎称可以承包工程,以及承包工程需要交纳保证金等,让马某甲、王某某投资入股。2018年9月30日至2018年10月上旬,马某甲、王某某合资支付马某某现金3万元入股拆迁工程。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马某某又以当日要签合同为名,再次骗取马某甲、王某某现金3万元。同日,被告人马某某带马某甲、王某某至白某某**产业园附近,继续商谈投资拆迁事宜。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又向马某乙、杨某某谎称可以承包**工程,并向马某甲、王某某、马某乙、杨某某四人出示其伪造的其与白银市**局签订的建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合同,骗取马某乙、杨某某信任后,以入股拆迁工程为名,骗得马某乙、杨某某二人现金共计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建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马某乙等4人的陈述;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频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承菊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羁押于白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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