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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公诉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01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号,2019年11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1227经本院批准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3、4月份,被告人马某某谎称自己有能力办理出租车,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信任后,以交订金办理出租车手续等名义诈骗朱某某人民币共计760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

2、2018年5月,被告人马某某对被害人王某某谎称可帮其办理出租车,骗取王某某信任后,被告人马某某陆续以交纳押金、租金、保险费、机油钱等名义诈骗王某某人民币共计7095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

3、2018年6月,被告人马某某对被害人李某某谎称可帮其办理出租车,骗取李某某信任后,被告人马某某分别以交纳押金、支付好处费、提前交租金等名义诈骗李某某人民币共计6865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

4、2018年6月,被告人马某某对被害人郑某某谎称可帮其办理出租车,骗取郑某某信任后,被告人马某某分别以交纳押金、交尾款、交租金等名义诈骗郑某某人民币共计650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

5、2018年7月,被告人马某某对被害人张某甲谎称可帮其在麒麟出租车行办理出租车,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被告人马某某分别以交纳押金、支付好处费、提前交租金等名义诈骗张某甲人民币共计900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

6、2018年10月,被告人马某某对被害人赵某某谎称可帮其办理出租车骗取赵某某信任后,被告人马某某分别以交纳押金、支付好处费、提前交租金等名义诈骗赵某某人民币共计7673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

7、2019年4月,被告人马某某对被害人张某乙谎称可帮其办理出租车,骗取张某乙信任后,被告人马某某分别以交纳押金、交尾款、交租金等名义诈骗张某某人民币共计915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指认、辨认笔录;6.微信转账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10年至12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宏

2020416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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