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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永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永兴县**镇**社区,现住地永兴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1月13日;2020年2月29日至3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13日;自2020年2月14日至2月28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被告人马某某通过他人向永兴县原经信局提供虚假的《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承诺书》、《录取新工人通知书》等资料,经信局依据该虚假资料认定马某某为原柏林铁木社职工,并将该资料报送永兴县人社局,马某某在补缴了46560元养老保险金后顺利参与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自2013年7月至2018年5月,马某某以虚构的原柏林铁木社职工身份从永兴县企业养老保险站骗领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75757.43元。

案发前,马某某已将领取的75757.43元养老保险金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城镇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发放(调整)基本养老金审批表、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承诺书、常住人口登记卡、录取新工人通知书、离退休待遇退款管理、案件通报、移送情况表、反映问题线索移交清单、现金交款单、集体企业人员基本养老特殊补缴清单、银行存折、户口注销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甲、曹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刘某某、李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集体企业养老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已完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雪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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