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61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81991********,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镇**村**号,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号**室。2020年6月16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拘留六日。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至6月,被告人马某某通过编造微信聊天记录、贷款到账短信等方式,虚构已成功帮助被害人唐某 某办理贷款事实,诈骗唐某某人民币40万元,用于网络赌博。
2.2020年4月至6月,被告人马某某以办理贷款需帮银行走账为由,诈骗被害人邢某某人民币20万元,用于网络赌博。
3.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马某某通过编造聊天记录的方式,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陈某某办理贷款的事实,诈骗陈某某人民币1.5万元,用于网络赌博。
4.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马某某通过编造聊天记录的方式,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赵某某办理贷款的事实,诈骗赵某某人民币5万元,用于网络赌博。
5.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马某某通过编造聊天记录的方式,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王某某办理贷款的事实,诈骗王某某人民币0.64万元,用于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银行账单、归案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唐某某、邢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物证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琳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
2.电子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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