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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13****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码1301831991********,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人,暂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号楼**单元**楼**。无前科。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马某某多次以帮助他人代打王者荣耀游戏的方式骗取他人微信账****,然后冒用当事人身份诈骗当事人微信****。

1、2019年8月28日,马某某以代打游戏升级为由,骗取王某某微信“沉溺(ping021899)”账****密码,然后使用其微信****,冒用其身份,以微信无法提现、帮助代付等理由,让其好友扫描其提供的二维码等方式,诈骗其微信好友田某某“满满的幸福(wxid_ycb8gbwjjd8o22)3430元;张某某“Agoin(Pax1102520)”170元。

2、2019年9月3日,马某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取微信“小雪儿(CXD137247)”账****密码,然后使用其微信****,冒用其身份,以微信无法提现、帮助代付等理由,让其好友转账或者扫描其提供的二维码等方式,诈骗其微信好友“康帝(捂风挽笑/ykd19961224)800元;“离殇(zxf525725)”330元;“夏日甜心(wxid_om0o4ssg38qc22)”260元。

3、2019年11月14日,马某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取微信“久别了流浪者(NE771055625)”账****密码,然后使用其微信****,冒用其身份,以微信无法提现、帮助代付等理由,让其好友扫描其提供的二维码等方式,诈骗其微信好友“陈蓉(chenrong0822)248元;陈某甲“陈某乙(carl_2011)”1600元。

4、2019年11月17日,马某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取微信“stray(jhb19951014)”账****密码,然后使用其微信****,冒用其身份,以微信无法提现、帮助代付等理由,让其好友扫描其提供的二维码等方式,诈骗其微信好友六姨娘“冰凉的心(wxid_5ylign7dcdbc22)”1280元,啊杜“因果(Chen-dujiang)500元。

以上马某某共诈骗9人,诈骗金额共计86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某等人陈述;2、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供述;4、投案登记表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小棉

检察官助理张凯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泽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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