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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二部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51992********,汉族,辽宁省阜新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新居**号楼**室(户籍地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村**组**号)。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14日被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马某某、值班律师邓凯华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1月27日至1月31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防疫口罩紧缺、被害人急需购买口罩的心理,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口罩售卖广告,谎称有N95、医用一次性等口罩出售,待收到被害人微信转账的货款后,向被害人提供虚假快递单号或拉黑被害人,先后骗得被害人杨某某等4人合计人民币1024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1月27日,通过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460元;

2.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1月29日至30日,通过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1480元;

3.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1月30日至31日,通过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1250元;

4.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1月31日,通过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7050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提供的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谢某某、丁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沐  杰

孙佩君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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