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350号
被告人马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32419**********,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住宁夏**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5日、2017年10月26日、2017年11月6日、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马某驾驶牌照为宁C*****的货车通过给予中间人陈某好处费以冒充绿通车免交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方式,在昆明**村收费站共计四次偷逃通行费合计11572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已补缴偷逃的过路费人民币115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2.到案经过;3.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毛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5.证人陈某的陈述;6.云南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文件等相关材料;7.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相关材料;8. 调取证据通知、清单及牌照为宁C*****的货车通行记录等证据;9.本案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所驾驶牌号为宁C*****的车辆为绿通车的事实, 4次偷逃过路费金额共计1157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芳
检察官助理:赵文辉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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