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348号
被告人马碧云,化名“兰芝”,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路**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号**。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06年8月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1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碧云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马碧云化名“兰芝”在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东莞市中堂镇、东莞市虎门镇、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等地,以投资做童装批发生意、投资房地产等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何某甲、何某乙、彭某某、叶某甲、叶某乙、成某某、茹某某、蔡某某等人的投资款,除归还部分“本金”、“分红”外,实际骗取上述九名被害人共约人民币3929186元,其中陈某某人民币83754元、何某甲人民币1653250元、何某乙约人民币14891元、彭某某约人民币80000元、叶某甲人民币55382元、叶某乙人民币178769.5元、成某某人民币1465945.5元、茹某某人民币303235元、蔡某某人民币939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马碧云的供述;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碧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碧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碧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碧云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邝任军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碧云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2张某某补充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扣押的涉案手机、银行卡(暂存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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