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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岱检部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肥城市**公司保安,户籍所在地泰安市岱岳区**镇**村,现住**村。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6月7日被泰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2197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济南市章丘一中教师,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丘区**镇**街**号,现住济南市章丘区**街道**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1日、12月24日分别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成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3日、自2020年3月4日至3月1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月3日、自2020年3月18日至4月18日)。被告人马某某、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8月,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成某某,冒充认识国务院办公室“姜主任”,以能为徐某甲之子安排工作的名义,骗取徐某甲财物,其中被告人马某某多次骗取徐某甲财物,共计人民币46.41万元;被告人成某某骗取徐某甲人民币10万元及一部苹果手机(价值8900元)。

被告人马某某、成某某分别于2019年8月13日、10月30日经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成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案发后退赔被害人部分费用,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曾经故意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成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翠珍

检察官助理:王雪儿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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