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6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栖霞市**镇**村**号,现住址:栖霞市**小区**号楼。2015年6月29日因聚众斗殴罪被栖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缓刑三年。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栖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7日补查重报,2019年10月27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马某某以与被害人徐某某在龙口市**镇**村合伙开办沙场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033800元。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马某某归还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97600元。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岗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栖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书面材料31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